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党支部书记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院部中的教师党支部书记,不适用于机关党委、教辅单位党委、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党委中的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不适用于由专职管理人员兼任的教师党支部书记。
第三条 学校教师党支部书记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指导监督,各有关二级党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师党支部是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教师党员的基本单位,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基层的战斗堡垒,是党团结和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纽带,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支撑。教师党支部书记是教师党支部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履行好党支部书记基本职责的同时,要把工作重点聚焦到以下方面:
1. 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紧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这个重点,把严肃规范开展党支部政治生活摆在突出位置,把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贯穿始终,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2. 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教师开展政治学习,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去。突出增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这个关键,着力做好新时代知识分子工作,使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3. 推进中心工作。参与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升、评优评先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在引进人才等工作中做好相关人选思想政治表现考察及政治把关工作。立足推动事业发展这个落脚点,推动党建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相互结合、有机融入,把党组织的领导力和组织力转化为推动中心工作的强大动力。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五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选任坚持“双带头人”标准,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素质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党务工作能力强。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党龄,熟悉党建工作业务,了解教师党支部情况,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知识分子工作等能力水平。
3. 教学科研能力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实践应用等方面业务能力突出,能够团结带领党员师生完成好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任务。
4. 师生威信高。坚持立德树人,师德师风好,服务意愿强,热心党的工作,有较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得到党员、师生普遍认可和信任。
第六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的选拔任用,严格遵守党章党规有关规定,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指导、二级党组织负责实施,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应严格履行换届选举审批工作程序,结果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年度考核实行向所在基层党委述职评议形式,突出支部工作成效和党员师生评价,重点考评支部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员教育管理等党建工作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业务工作,变单一考核为综合考评。
第九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年度考核,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各二级党组织教师党支部书记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二级党组织要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告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十一条 强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培养培训。完善教育培训体系,突出针对性和精准性,定期开展任前培训、示范培训、专题培训和集中轮训,学校每年组织安排1次教师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二级党组织负责实施日常培训。完善培养培训内容,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首要任务,把增强党务工作能力作为培训重点,把强化党性锻炼作为重要方式,把经常性教育和个性化教育结合起来,实现党务和业务同向发力、联动提升。
第十二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计入工作量,纳入学校绩效考核体系,落实相应的津贴补贴待遇。按有关规定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把教师党支部书记经历作为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重要条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重要参考。大力支持教师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切实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支持教师党支部书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各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每学期至少与教师党支部书记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情况,做好工作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